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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陈宏士与薛长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士,薛长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初78号原告:陈宏士,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现住宁波。委托代理人:吴思佳,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长青,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陈宏士为与被告薛长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主审人工作变动以及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本案变更主审人为审判员缪苗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士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长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士起诉称:2014年初,宁波筑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奥公司”)承接宁波恒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恒银铂悦商务楼市政绿化工程。同年2月13日,筑奥公司将绿化工程交给原告施工。2015年4月30日,筑奥公司与原告结算,该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48100元。之后,被告受让筑奥公司债务,承诺自2015年8月22日起向原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481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22日起(庭审中变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薛长青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陈宏士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恒银铂悦市政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宁波恒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恒银铂悦商务楼市政绿化工程发包给筑奥公司施工。、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一份,证明筑奥公司将恒银铂悦商务楼市政绿化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结算单一份,证明筑奥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448100元。4、补充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薛长青于2015年8月22日承诺替筑奥公司归还工程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4年2月13日,筑奥公司与原告签订恒银铂悦市政绿化工程项目部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一份,约定将恒银���悦商务楼市政绿化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向筑奥公司上缴该工程项目结算金额总价的4.5%管理费。2015年4月30日,筑奥公司出具结算单一份,上载明“恒银名筑景观绿化工程由陈宏士承包施工,至2015年4月30日宁波筑奥建设有限公司还差陈宏士工程款为448100元整,其中保修金未包含在内。”2015年8月22日,被告薛长青签署补充协议一份,上载明“因薛长青欠陈宏士恒银茗筑市政绿化工程款肆拾伍万元整,从2014年12月份起开始至今未支付,这批工程款是由宁波筑奥建设工程公司债务转让给薛长青,现在约定从8月22日起薛长青每星期一还款壹万元给陈宏士,如有违约,则追究他报公安局后诈骗罪”。之后,被告薛长青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从原告陈宏士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补充协议可见,筑奥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债务已转让于被告薛长青,因被告薛长青未支付该笔款项,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被告薛长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长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宏士工程款4481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022元,由被告薛长青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缪 苗人民陪审员  应丽春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剑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