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4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艽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艽根,蒋莹莹,陈日红,吴成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26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861895T。诉讼代表人:王爱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垠宇,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紫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18807。法定代表人:陈日红。被告:陈艽根,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告:蒋莹莹,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告:陈日红,女,194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吴成宽,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艽根、蒋莹莹、陈日红、吴成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被告陈艽根负担。审 判 员  徐晨璐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