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6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慕志胜与慕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志胜,慕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194号原告慕志胜,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慕xx,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慕志胜与被告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调查中,原告陈述其租赁被告慕xx的果园是慕xx买本村慕宝真的,果园被慕宝真砍伐了。庭审后原告提交申请书,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慕志胜、被告慕xx以及案外人慕宝真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经营权纠纷,不是租赁合同纠纷,且漏列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慕志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鲁岩涛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