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慕志胜与慕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志胜,慕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194号原告慕志胜,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慕xx,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慕志胜与被告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调查中,原告陈述其租赁被告慕xx的果园是慕xx买本村慕宝真的,果园被慕宝真砍伐了。庭审后原告提交申请书,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慕志胜、被告慕xx以及案外人慕宝真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经营权纠纷,不是租赁合同纠纷,且漏列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慕志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鲁岩涛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