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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桂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8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桂明,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017年6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周伟,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桂明伪造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17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桂明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某建材城内使用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时被当场查获。涉案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本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未移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桂明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桂明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桂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人陈桂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桂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被告人陈桂明系初犯;3、被告人陈桂明当庭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4、请求对被告人陈桂明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桂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第4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采纳。对被告人陈桂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桂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涉案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本,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