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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安市东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安市东祥贸易有限公司,何金菊,陈增斌,陈勇,刘婷玲,何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注册编号2197989。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李秋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东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联园2号楼103号店,组织机构代码:68306451-2。法定代表人:陈勇。被执行人:何金菊,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增斌,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勇,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婷玲,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何耀菊,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东祥贸易有限公司、何金菊、陈增斌、陈勇、刘婷玲、何耀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39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