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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836号原告:郑某,男,农民。被告:张某,男,农民。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宇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