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836号原告:郑某,男,农民。被告:张某,男,农民。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宇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