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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宋振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杰,宋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58-1号申请人:陈文杰,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宋振宏,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和平办事处办事员,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人陈文杰诉被申请人宋振宏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文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振宏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和谐家园3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XX**、幢号2-16-275-40)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94500.00元),案外人高阳以自己单独所有的兴安房权征乌兰浩特市110021406735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高阳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案外人高阳所有的兴安房权征乌兰浩特市第XXXX号房屋依法扣押,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崔汝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赵宏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