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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灿民、孟宝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灿民,孟宝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民终1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灿民,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现住河南省宝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宝生,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灿民因被上诉人孟宝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灿民,被上诉人孟宝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灿民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该房屋土地的所有权证仅显示了土地及房屋的四至,但未显示其房所临南侧道路及西侧道路的宽度”属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宝丰县人民政府为董箱颁发的土地证上有四至边界,有土地面积,有地形说明包括前段(市房即门面房为前段)和后段(套房为后段)东西长宽尺寸。孟宝生提供的白海同房产证证明房屋产权存在,地基没有发生移动,房屋翻建是在原地基上进行建设的。白海同房屋南墙(市房和套房的南墙在一条直线上)与南后街交接边界,即为诉争的土地南侧边界,墙体为标界物。同一宗宅地的四至边界是四条闭合的直线,诉争土地北侧边界,根据董灿民提供的土地证上四至和孟宝生伯父孟繁友的土地证上显示三间市房,诉争土地北侧边界应为孟繁友(现为王占房产)北侧房屋的南墙,南墙体为标界物。上述情况与诉争土地相吻合。证据确实,边界明确。南侧道路及西侧道路的宽度对董灿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产生影响,没有实际意义。道路属于政府部门所有,董灿民无能力提供权属证明,如果案件需要,一审法院应当到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收集,与案件无关的责任不能由董灿民承担。白海同的房产证上房屋南侧及西侧相邻物名标注的同样是“街名”,也没有标注道路的宽度,难道也是错误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合法的权属凭证,其四至边界标注符合权证登记规则,不存在错误。2、董灿民土地证上的四至与白海同的房产证上的叁至完全一致。该房产证上显示市房(门面房)的北侧为姚秀枝,是假的,不是事实,白海同房产证平面图显示,在诉争土地的范围内,位于市房北侧,套房北边界南侧有小块宅地,孟繁友没有出卖。白海同办房产证时,将该小块宅地添上姚秀枝名字,政府没有把这小块宅地确权给姚秀枝使用。孟繁友的土地证能够证明事实上应当是孟繁友所有(孟繁友离开宝丰回老家几十年了)。该情况与董灿民对诉争土地使用权有影响主要是南北尺寸和南北边界。同一宗地上土地四至边界是闭合的直线,标界物一般为墙体。5、根据董灿民的土地证和白海同房产证推算:①董灿民的土地证载尺寸(即购买数),市房(门面房)在前,即前段,套房在后,即后段:单位换算:1弓=5尺=1.66米,前段:东西仝宽即南北长3弓2尺5寸,折合米数:3×1.66米+2.5×0.33=5.81米;后段:东西仝宽即南北长4弓5寸折合米数4×1.66+0.5×0.33=6.80米;前段和后段相差数6.80-5.81=0.99米。②白海同房产证载尺寸(出卖数):前段南北尺寸3.65+0.13(半墙体尺寸)=3.78米,后段南北尺寸4.52+0.25(墙体整体尺寸)=4.77米,前段和后段相差数4.77米-3.78=0.99米,两证前段得出差数和后段得出差数即诉争土地南北尺寸(购买数减去出卖数得出的余数):前段=5.81-3.78=2.03米。后段=6.80-4.77=2.03米。得出的结果证明孟宝生侵占董灿民宅基地2.03米(南北尺寸)。同时也证明了前后段土地同在一个长方形边界的土地内,即诉争的土地。2、一审程序上存在错误。现场指界和勘验是解决土地纠纷重要证据,一审没有调查收集。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董灿民提供的宝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能够证明董灿民对诉争土地享有使用权,孟宝生未经董灿民同意在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已侵犯了董灿民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错误。孟宝生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所诉争的土地与董灿民无任何关系,董箱已将原属孟宝生伯父的房屋出售给白海桐,根据白海桐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其北邻为孟宝生的母亲,因此董灿民对诉争土地没有使用权,也无诉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灿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孟宝生立即停止侵权,将侵占董灿民的约1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归还给董灿民,并拆除建在该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本案诉讼费由孟宝生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箱与董灿民系父子关系,董箱与其妻子生育有长女董付霞、次女董春霞、三女董玉丽、四女董玉环、五女董琳霞、长子董灿民及次子董灿辉,董箱及其妻子均已去世。姚秀芝系孟宝生母亲。董箱家与姚秀芝家均在宝丰县城关××大街与××后街交叉口处有一处宅基地,两家系南北邻居,现姚秀芝家的房子由其子孟宝生居住。孟繁友系孟宝生的伯父。1954年9月,孟繁友将其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南大街和南后街交叉后的一处有1951年4月22日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土地卖给董灿民的父亲董箱,该处房产土地位于原董箱家宅基地的西侧,宝丰县人民政府为其印发了卖契纸。该房屋土地的所有权证上仅显示了土地及房屋的四至,但未显示其所临南侧道路及西侧道路的宽度。后董箱将房产卖给白海桐,2003年,白海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地产平面图上显示该房屋北为姚秀芝、东为董相。2015年,孟宝生在白海桐家北边搭建了一处房屋。因董灿民认为孟宝生搭建的房屋在董灿民的宅基地内,引起诉讼。一审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董付霞、董春霞、董玉丽、董玉环、董琳霞、董灿辉均表示对本案争议土地放弃权利,不参加本次诉讼。董灿民对其所诉的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孟宝生对该处土地亦无土地使用权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董灿民起诉称其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其仅提供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卖契纸,根据该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显示,无法确定孟繁友卖给董箱土地房产时南侧道路的宽度,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土地房产南侧道路的宽度,故本案所涉土地的具体位置无法确定,不能证明董灿民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故对董灿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董灿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董灿民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供了证据。董灿民提供:证据1、照片一张,拟证明诉争土地四至边界位置。证据2、照片一张,拟证明诉争土地四至边界位置中南侧边界位置。证据3、孟宝生伯父孟繁友土地权属证书,拟证明孟繁友是诉争土地及房产的原始取得者,与姚秀枝无关。孟宝生对董灿民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董灿民对证据的解释。孟宝生提供:证据1、现场示意图,拟证明争议土地与董灿民无关。证据2、现场照片1张,拟证明争议土地现状,南邻白海桐,北邻王占。证据3、现场照片2张,拟证明董灿民的房屋现状,证明争议土地与董灿民无关。董灿民质证认为对证据1标注的方位不错,但是对标注的孟宝生市房位置有异议,标注的孟宝生市房包含诉争的12.8平方米。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孟宝生的房屋现状。对证据3上边的一幅照片有异议,照片显示的房屋后边的墙已经拆除,对照片显示的房屋正面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另查明,生效的(2016)豫0411行初86号行政判决书查明事实显示1954年孟宝生伯父孟孟繁有(友)将其位于宝丰县城关××与××交叉口东北侧宅基地上的南端市房一间、套房一间及住房出售给董灿民之父董箱,北边相邻二间市房中间一间为过屋,允许董箱作为出路出入,董灿民、宝丰县规划局、孟宝生对该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对中间一间市房(过屋)宅基地权属董灿民与孟宝生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土地改革时由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已失去原有的效力,凡经过统一规划和调整的地方应以规划和调整后政府放给的宅基地使用证为准;凡未经规划和调整的地方,土地证可以作为一种认定土地使用权的参考使用证据。董灿民虽然提供了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及1954年的卖契纸,但该土地房产所有证仅显示了土地及房屋的四至,无法确定孟繁友卖给董箱土地房产时南侧道路的宽度,故本案所涉土地的具体位置无法确定。且生效的(2016)豫0411行初86号行政判决书查明事实显示董灿民与孟宝生对中间一间市房(过屋)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董灿民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所称的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一审据此驳回董灿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董灿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董灿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杜军伟审判员  陈 克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