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立华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小林,男性,汉族,1970年04月09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03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小林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21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