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姜新安与夏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安,夏松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091号原告:姜新安,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夏松全,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淇县人。原告姜新安与被告夏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姜新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新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姜新安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