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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姜新安与夏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安,夏松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091号原告:姜新安,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夏松全,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淇县人。原告姜新安与被告夏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姜新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新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姜新安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