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崇健与傅一知、陈水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崇健,傅一知,陈水凯,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381号原告:谢崇健,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傅一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陈水凯,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鑫,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平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平南县平南镇***。主要负责人:黄安宇,该公司经理。原告谢崇健诉被告傅一知、陈水凯、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谢崇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崇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谢崇健负担。审判员 梁建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东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