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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长贵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商务和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贵,张家界市永定区商务和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613号原告:周长贵,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商务和粮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2MB0N856071,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陈家溪路。负责人:覃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民,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渊,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长贵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商务和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周长贵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长贵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长贵负担。审 判 员  向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冬玲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