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思杭、胡承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杭,胡承华,刘泉芳,胡辉,胡祖乐,庄雅萍,胡艳艳,陈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752号申请人:陈思杭,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胡承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刘泉芳,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胡辉,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胡祖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庄雅萍,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胡艳艳,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陈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92916322Y。法定代表人:胡承华。被申请人: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祥符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27785398C。法定代表人:胡祖乐。陈思杭与胡承华、刘泉芳、胡辉、胡祖乐、庄雅萍、胡艳艳、陈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思杭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承华、刘泉芳、胡辉、胡祖乐、庄雅萍、胡艳艳、陈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1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魏唯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二期1幢XX号、1幢XX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XXXX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思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承华、刘泉芳、胡辉、胡祖乐、庄雅萍、胡艳艳、陈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1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魏唯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二期1幢2-XX号、1幢XX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熊雪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