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玲鸽、史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玲鸽,史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复1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许玲鸽,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山,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史文辉,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民,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许玲鸽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191执异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史文辉与被执行人许玲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9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许玲鸽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史文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27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91执396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许玲鸽位于日照市兖州路南段东1号楼5单元6××号房产(产权证号为20××55)。许玲鸽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3月23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9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许玲鸽偿还史文辉借款50万元及利息。由于许玲鸽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文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玲鸽在日照市兖州路南段东侧有一处房屋(1号楼5单元6××号),长期空置,无人居住,该房屋产权证号为20××55。2017年2月27日执行法院作出(2016)鲁1191执396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该房屋。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许玲鸽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未裁定再审前,请求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涉案房屋长期空闲,不为许玲鸽所必需居住的房屋。许玲鸽以唯一住房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的主张,应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了许玲鸽的异议请求。许玲鸽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涉案房产系许玲鸽唯一住房,许玲鸽因为照顾孩子上学,在外租房居住,临时没有在涉案房产中居住,并不是还有其他住房居住。(二)许玲鸽已提供确凿的新证据,生效判决错误,已提出再审。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191执异6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称,(2017)鲁1191执异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许玲鸽的复议申请。本院查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的调查笔录记载:沙墩一区1号楼5单元6××号是许玲鸽的,许玲鸽已经多年不住在这个楼上了,水电费都欠着。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史文辉作了调查,其在调查笔录中称,涉案房产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退一步讲,如果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理。本院经审查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中,复议申请人许玲鸽以提供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未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情况下,不停止判决的执行,复议申请人许玲鸽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的调查笔录内容能够证明复议申请人许玲鸽已经多年不居住涉案房产,且复议申请人许玲鸽在向本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中也自认其在外租房居住,临时没有居住涉案房产。许玲鸽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产系复议申请人许玲鸽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复议申请人该项复议理由亦不能成立。���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许玲鸽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玲鸽的复议申请,维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191执异6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王宗忆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