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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仕祥与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仕祥,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613号原告:武仕祥,男,53岁,汉族,工程监理,住淮安市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全,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64007920,住所地徐州市王陵路53号开发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孙业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豫、修羽(实习),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3022845U,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淮河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桑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忠,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仕祥与被告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武仕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仕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仕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仕祥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