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017)904号律某诉王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02民初904号原告:律某,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中学教师,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王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小学教师,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律某与被告王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律某诉称,2004年2月我与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叫王某某(2004年11月15日出生)。2013年11月4日我与被告经政府登记离婚。当时我们双方约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40,000.00元、医疗费369.9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男孩王某某自2017年8月起变更由原告律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承担1300元抚养费(此款自2017年8月起开始执行至王某某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律某子女医疗费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