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东方与被告魏尊权、第三人郑魏伟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方,魏尊权,郑魏伟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351号原告:陈东方,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增,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尊权,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德,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魏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方与被告魏尊权、第三人郑魏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9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陈东方承担2644.5元(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