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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周维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4998号原告: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788号1幢1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海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潇,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维青,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维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为12800元);2、判令确认原告对车牌为沪C×××××的汽车抵押权有效,在���辆进行司法拍卖后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为12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汽车质(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5月21日,借款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宜帮金融汽车抵押贷款申请表》一份,承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沪C×××××的汽车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出具收条一份予以确认。同日,原、被告就车牌号码为沪C×××××的汽车抵押担保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起诉至法院。被告周维青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被告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未依约按期归还原告借贷的事实清楚。被告未依约按时归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沪C×××××的汽车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享有的抵押权依法有效设立,原告有权就车牌号码为沪C×××××的汽车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维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止为12800元);二、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周维青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沪C×××××的汽车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被告周维青负担。原告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维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开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雪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