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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爱侠与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侠,林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274号原告:方爱侠,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同志,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林媛媛,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原告方爱侠诉被告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方爱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爱侠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爱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方爱侠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顺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