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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宏康、徐利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宏康,徐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526号申请执行人:黄宏康,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徐利兴,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黄宏康与徐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徐利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黄宏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利兴归还执行款38000元及延期期间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利兴与申请执行人黄宏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宏康于2017年7月19日撤销本案的执行��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5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