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吉梅、李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吉梅,李双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1民初993号原告李XX,女,1967年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肇州镇。被告王吉梅,女,197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双成,男,1970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李XX与被告王吉梅、李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晓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李双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二被告王吉梅、李双成夫妇从事养鱼事业,因养鱼期间无钱购买鱼药,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到原告李XX处共7次赊购鱼药累计22,380元,并于2014年6月14日给原告出具总欠据。后原告经常向被告索要该笔欠款,原、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16年7月28日付给甲方1万元,剩余药款约定于2016年12月全部还清;如逾期未付,乙方承诺自欠条签订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和本金。后二被告违约,不按还款协议履行。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鱼药款22,380元;利息自2014年6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全部给付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出示欠据一枚、2016年1月25日出具的还款协议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鱼药款22,380元的事实,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也没有按期还钱。经庭审质证,被告李双成无异议。被告李双成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拖欠鱼药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具体欠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家原来有鱼池,之前都是王吉梅去买鱼药,原告也去过我家要过几次钱。现在我与王吉梅已经在龙凤法院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对外的债务均由我偿还,所以我同意自己偿还欠原告的鱼药款。被告李双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王吉梅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013年,被告王吉梅与李双成夫妻养鱼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赊购鱼药。2014年6月14日,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鱼药款22,380元,当时王吉梅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后被告一直未给付鱼药款。2016年1月25日,原告李XX与被告王吉梅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16年7月28日前,付给甲方1万元;剩余药款约定于2016年12月还清;如逾期未付,乙方承诺自欠条签订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和本金。还款协议签订后,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拖欠原告的鱼药款。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鱼药款22,3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法律规定,二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鱼药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1月25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自2014年6月14日(出具欠条之日)至货款全部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笔鱼药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依法由夫妻共同偿还。关于被告李双成辩称现在已经与王吉梅离婚,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其承担,因被告李双成当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吉梅、李双成给付拖欠原告李XX的鱼药款22,380元,并且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4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李双成、王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