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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晨,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上述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