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文英、宋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英,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宋金华,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所垫付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交付执行费179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