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320号原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亚夫,董事长。被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祁阳县信用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告:刘永涛,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原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16元,减半收取9508元,由原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