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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永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永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68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理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丹,公司员工。被告王永茂,男,遵义县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子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