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4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国如、刘爱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国如,刘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保2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华平,男,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督办组督办员。被执行人龙国如,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刘爱香,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120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龙国如、刘爱香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蒋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