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与杨在华、王继政等16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杨在华,王继政,刘世平,赖祖标,刘泳,王秀生,柳林,先正权,王德生,冯华胜,陈光国,唐开华,孙际树,王顺明,蒋勇,张华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239号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桦,总经理。被告:杨在华,男,汉族,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继政,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刘世平,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赖祖标,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刘泳,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秀生,男,汉族,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柳林,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先正权,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德生,男,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镇北坛巷6号四单元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911070252。被告:冯华胜,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陈光国,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唐开华,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孙际树,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石蟆镇人。被告:王顺明,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蒋勇,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华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诉被告杨在华、王继政等16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为方便案件办理,撤回起诉后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