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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彭佩文、曹镇美与李主前、第三人颜界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佩文,曹镇美,李主前,颜界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491号原告彭佩文,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曹镇美,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跃生,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系原告彭佩文的弟弟,原告曹镇美的姐夫。特别授权。被告李主前,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第三人颜界文,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佩文、曹镇美诉被告李主前、第三人颜界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佩文、曹镇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彭佩文、曹镇美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灿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