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显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15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显强,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李显强、侍述进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李显强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十二日。责令被告人李显强、侍述进退出抵赃款人民币3886元,合计4886元。因被执行人李显强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215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显强银行存款488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账号:62×××71)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账号:32×××3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缃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