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德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德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津0119民初5305号审判员    原告:天津市蓟县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翠湖新村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克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贺,女,天津市蓟县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魏德本,男。原告天津市蓟县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德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蓟县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蓟县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艾世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