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丰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丰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66号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黄家村。法定代表人:刘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薇薇,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丰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东路516-4-1号。法定代表人:徐杰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丰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8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人民陪审员 梁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