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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82民初883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彪,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李某,女。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东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应铭、人民陪审员梁文礼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归还欠原告借款本金8850元,支付利息3472元(该笔贷款利息算至诉讼之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到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于2013年3月29日从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武支行借款8850元,期限为二年,到期日为2015年3月29日,合同约定月利率6.51‰。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李某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850元,利息3472元。被告李某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皖银监【2013】43号文件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13年3月29日从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武支行借款8850元,期限为二年,约定月利率6.51‰,逾期付款加收贷款利息50%的罚息。截至诉讼之日,被告李某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850元及利息3472元。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于2013年3月29日与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李某发放了贷款885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仍欠下借款本金8850元,利息3472元,显系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5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东亚审 判 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秀宾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