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乾兵与王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乾兵,王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184号原告:沈乾兵,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王贵平,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乾兵与被告王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乾兵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王贵平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乾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沈乾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