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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方虹与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刘晴晴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方虹,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刘晴晴,郭某,郭仕印,张纯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7号原告:郭方虹,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被告:刘晴晴(曾用名郭心晴),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法定代理人:刘杰,女,系刘晴晴之母。被告:郭某。法定代理人:田晔,女,系郭某之母。被告:郭仕印,男,193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被告:张纯英,女,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原告郭方虹与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刘晴晴、郭某、郭仕印、张纯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郭方虹诉称,2012年8月1日,第一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方龙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泰安恒大城19号楼1单元24层2402号房屋出售给郭方龙,而该合同的实际买受人和付款人均为其。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由于没有泰安当地户籍,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和办理按揭等手续,故让其胞兄郭方龙顶名与第一被告签订上述合同。涉案房屋的定金及首付均为其支付,按揭付款方式也是先由其将房款汇入郭方龙账户后,银行按期从郭方龙账户内扣划。第二、三被告刘晴晴、郭某系郭方龙的女儿和儿子,第四、五被告郭仕印、张纯英系郭方龙的父母。现郭方龙已去世,其多次找到第一被告要求变更房屋登记手续未果,其认为自己系该房屋预售合同的实际买受人,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且实际居住该涉案房屋。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郭方虹系在房管局已备案的编号为YS0038608房屋代码为179308标的物为泰安恒大城19号楼1单元24层2402号,出卖人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实际买受人,并享有该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岱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郭仕印、张纯英的住所地是在岱岳区还是在泰山区,地址不明,为此要求原告在七日内提交上述被告居住在岱岳区的证据,原告在规定时间提交了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天龙大厦的入驻企业一览表,载明该公司住所地为泰山区。本案应当移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泰山区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标的为泰安恒大城19号楼1单元24层2402号,是预售商品房,位于泰安市长城路以西、万官路以北,位置范围属于岱岳区。本案案由是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泰安市长城路以西、万官路以北,属于岱岳区辖区。本案应由岱岳区法院管辖。岱岳区法院将本案移送泰山区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276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