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阮和平与熊燎亮、李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和平,熊燎亮,李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356号原告阮和平,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鄂A×××××号小轿车驾驶人。委托代理人徐前灿,咸宁市咸安区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燎亮,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鄂L×××××号自卸货车驾驶人。被告李丁,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鄂L×××××号自卸货车登记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系鄂L×××××号自卸货车承保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43号。负责人黄元新,系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和平诉被告熊燎亮、李丁、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和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和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阮和平负担。审判员  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