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廖源诉魏朝福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源,魏朝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7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源,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朝福,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廖源因与被上诉人魏朝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魏朝福是涉案你我易购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且印章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被上诉人也未明确表示对盖章及合同生效有异议。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魏朝福未行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9日,廖源母亲郑某代其签订的协议书载明:甲方为上海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乙方为廖源,丙方为魏朝福,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tel:1348218****1801620****,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与乙方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作为甲方会员,依法享有在甲方陆仟陆佰叁拾柒角壹角柒分(大写)元的合法提现权,现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提现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承担。2.丙方承诺在16年9月30日前分期完全兑付乙方的上述债务。3.三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概括承受。4.乙方需提供账号明细如下表格。5.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之间再无权利义务关系。6.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乙方提供用户账号:XXXXXXXXXXXXXXX1575农行上海长江南路储蓄所,用户名1391866****,真实姓名廖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918****XX,账户余额6,637.17。甲方盖章处盖有XX公司章,乙方签字处签有“廖源”,丙方签字处盖有魏朝福印章,该处无魏朝福签字。诉讼中,廖源对其母亲代为签字的行为予以认可,并就协议书签订过程作如下陈述:2016年8月29日当日,因微信群中有人称XX公司老板的弟弟愿意承担相关债务,其打电话给其母亲,让其母亲先赶至XX公司所在的XX路XX路的盛世莲花大厦办手续。下午4点其赶过去的时候,其母亲已经填写好金额和银行卡,金额系经XX公司的工作人员核对确认,填写协议书时,无盖章,填写好协议书后,XX公司的工作人员拿走了协议书,盖好章后将协议书还给了其,其拿到了盖有XX公司章和魏朝福章的协议书。其不认识魏朝福,签订协议时,XX公司的业务员及很多像其一样的会员在场,工作人员介绍魏朝福是公司负责人的弟弟,但没有介绍在场人员有人叫魏朝福。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订立以订约人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本案中,廖源提供的协议书,虽盖有署名魏朝福的印章,但无魏朝福本人签字,且廖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魏朝福本人在场或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协议,以及魏朝福存在对协议书追认的行为,廖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上述盖章行为系魏朝福同意承担还款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廖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书系经三方合意订立,廖源要求魏朝福承担相应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魏朝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廖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源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债务转让协议成立与否的认定,是本案裁判的关键。上诉人廖源主张其与被上诉人魏朝福及案外人XX公司订立了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有被上诉人魏朝福印章,故该协议成立并有效。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廖源应对前述其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这个证明责任既包括提交协议,还兼及协议的签订出于各方自愿等。上诉人陈述的签约过程尚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魏朝福系自愿订立该协议,而自愿原则是衡量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出发点。故本院不能认定前述协议成立并生效。综上所述,廖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廖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