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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亮年与被执行人韩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亮年,韩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牛亮年,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韩汝林,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牛亮年与韩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汝林在金融机构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汝林的银行账户存款38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耀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