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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与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赵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965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朱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国,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香,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与被告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