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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陵区泾渭街办梁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陵区泾渭街办梁村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39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剑,西安市高陵区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陵区泾渭街办梁村村委会。负责人:李彦峰,该村主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陵区泾渭街办梁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500元,退付其250元)代理审判员  肖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