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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柳天伟与钱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天伟,钱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607号原告:柳天伟,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钱燕飞,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柳天伟与被告钱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天伟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聂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