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尹田与汤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田,汤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063号原告:尹田,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汤波,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田与被告汤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储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