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汪世英与刘燕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世英,刘燕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660号原告:汪世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辉,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98572672Y,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讲舍街11-1号1-5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江,公司员工。原告汪世英与被告刘燕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汪世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世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方艳婷书 记 员 杜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