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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家红与廖文才、郑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红,廖文才,郑美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545号原告张家红,女,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廖文才,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被告郑美芳,女,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家红诉被告廖文才、郑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原告张家红与被告廖文才、郑美芳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家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文才、郑美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红撤回对被告廖文才、郑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红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