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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林、李栋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林,李栋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林,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栋梁,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林、李栋梁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林、李栋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孟林、李栋梁窜至灌南县新安镇云景雅居小区工地,窃得2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经鉴定,被盗的2台太阳雨牌太阳能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林、李栋梁赔偿了被害人吕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吕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林、李栋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以及抓获经过、被盗物品照片、户籍证明,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17]69号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林、李栋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林、李栋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林、李栋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孟林、李栋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李栋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凡森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