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发财、张丽华与张立国、张立仁、张立庆、张丽萍、杨敏、杨君、杨广荣、杨杰、杨静、杨广荣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354号原告:刘发财,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生,现住宁江区。原告:张丽华,女,汉族,1957年8月4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张立国,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张立仁,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张立庆,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张丽萍,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杨敏,女,汉族,1959年9月24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杨君,女,汉族,1962年5月11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杨广荣,男,汉族,1964年4月2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杨杰,女,汉族,1965年1月3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杨静,女,汉族,1964年11月28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杨广友,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生,现住宁江区。原告刘发财、张丽华诉被告张立国、张立仁、张立庆、张丽萍、杨敏、杨君、杨广荣、杨杰、杨静、杨广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发财、张丽华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张丽华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张富系张立国、张立仁、张立庆、张丽萍的父亲。杨敏、杨君、杨广荣、杨杰、杨静、杨广荣系兄弟姐妹关系,王秀英系他们的母。张富与王秀英于1994年结婚,现张富与王秀英均已去逝。在张富与王秀英生前与二原告有房屋买卖关系并办理了过公证。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2005年12月13日原告刘发财与张富、王秀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10位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起诉后,其中一位被告张立庆于2017年5月份去逝,现需要变更主体,但因张立庆去逝后继承人尚未明确,且原告无法提供变更后主体,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发财、张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李 红 艳人民陪审员 袁 晶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