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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刑初46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XXX。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乐工二街六马路路口附近,因车辆通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产生争执进而厮打,被害人李某某将被告人赵某某打伤,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辽A275**轿车砸坏。经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砸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1005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徐某某、鲁某某证言、涉案车辆物证照片、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机动车行驶证、涉案机动车购买发票、涉案车辆维修结算单、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