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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雷香利与孙秀峰、董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香利,孙秀峰,董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雷香利,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秀峰,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梅梅,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雷香利申请执行孙秀峰、董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秀峰、董梅梅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孙秀峰、董梅梅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孙秀峰、董梅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秀峰、董梅梅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