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雷香利与孙秀峰、董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香利,孙秀峰,董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雷香利,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秀峰,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梅梅,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雷香利申请执行孙秀峰、董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秀峰、董梅梅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孙秀峰、董梅梅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孙秀峰、董梅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秀峰、董梅梅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