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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凯凯与戴仁超、朱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凯,戴仁超,朱无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887号原告:杨凯凯,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仁超,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朱无双,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杨凯凯与被告戴仁超、朱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凯凯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凯凯以被告戴仁超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凯凯负担。审 判 员 项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