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凯凯与戴仁超、朱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凯,戴仁超,朱无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887号原告:杨凯凯,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仁超,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朱无双,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杨凯凯与被告戴仁超、朱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凯凯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凯凯以被告戴仁超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凯凯负担。审 判 员 项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