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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邵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84号申请人于某,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法定代理人于某1,男,汉族,饶河县西丰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邵某,女,汉族,饶河县大通河乡居民,住饶河镇。于某与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于某与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巍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