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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荣付,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邓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盛新路175号无证开设诊所,收治性病患者。2017年5月9日16时30分许,联合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邓某使用贴有“606MEDOCHEMIELTD”字样的疑似假药给他人进行治疗,并从该诊所内查获疑似假药三瓶、针筒一只及相关的名片等物。经查,被告人邓某未取得医生从业资格,上述药品系从非正常渠道购得的头孢曲松纳消炎药,自行撕去原标签贴上“606MEDOCHEMIELTD”字样伪装成进口药。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符合药品特征,但该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无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夏某,4的证言,微信截图,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书,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法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依莉 来自: